答:建设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当结合修建与建筑底层同等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二)城市规划确定新建住宅区和小区(不含前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九层以下(含九层)、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其总建筑面积在七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其总建筑面积不满七千平方米的,由民防办根据民防工程建设规划的需要确定其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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