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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苑杂志
关于深入贯彻民防条例的思考

( 2004-11-22)

李光新


  《上海市民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和本市的实际,审时度势,于1999年8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的。它的颁布施行,调整了区域民防法律关系,规范了公众的民防行为、明确了单位和公民的民防权利和义务,第一次将人民防空工作和本市的抗灾救灾工作统一于民防工作之中,标志着上海市的民防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不断提升上海市金山区的民防工作水平,为金山区委提出的“三年翻一番”目标提供更加安全保证,现借《条例》颁布五周年之际,就深入贯彻《条例》精神作些粗浅思考,供同仁们参考。


    思考之一:必须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宽松民防工作的社会环境。


  回顾五年来我们金山区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总的来说是欣慰的。五年来,我区民防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区人武部的领导下,在《条例》精神的规范下,通过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确实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业绩,但细想起来,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不少,主要表现在:《条例》的贯彻还有死角,执法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还时有发生。如有的单位不能按规定时间按时建造防空地下室或上缴民防结建费,有的不愿意维修本单位的民防工程,还有我们金山区民防办有时选准了防空警报器的安装地点,对方就是不允许安装,甚至有个别单位不请示、不汇报,擅自将我办安装的防空警报器拆除,严重影响了我区的人民防空建设。
  自觉的行为来源于较强的意识。存在上述不支持、不配合民防工作问题的主要症结,归根到底就是有些人不了解民防工作的法律法规,脑子里缺乏民防意识和执法观念。要深入贯彻《条例》,笔者认为,目前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教育力度,要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思路,努力营造多形式、多层次、有实效的宣传《条例》势声。一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政府公务网、墙报黑板报、报告会、座谈会、法制讲座、文艺演出、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条例》精神,使广大公民切实知晓《条例》的全部内容;二要积极引导各级行政机关,自觉把学习宣传《条例》精神同学习宣传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使大家切实认清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是支持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三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自觉把学习宣传《条例》同“四五”普法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使大家切实搞清民防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违反《条例》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四要注意引导公民,自觉把学习《条例》精神同学习《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精神结合起来,使全体公民切实弄清贯彻《条例》精神与贯彻市总体预案精神是一致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民防工作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从而焕发广大公民支持、参与民防工作的热情。只有通过这些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宣传教育活动,才能不断浓厚广大公民的民防执法意识,创造出民防工作比较好的社会氛围;才能使大家明确重视、支持、参与民防工作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社会公民的一项神圣义务,不作为即违法,从而增强公民贯彻落实《条例》,参与、支持民防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才能彻底避免平时开展民防工作常遇“红灯”的现象。


    思考之二:必须要各方努力,切实把《条例》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到基层。


  俗话说:同心山成玉、协力土变脸。贯彻《条例》,必须要全社会齐心协力、各方配合。因为《条例》的最大特点就是具有社会性,它明确了社会方方面面的民防工作权利和义务,如果没有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协力配合,要深入贯彻《条例》就如同“老牛爬树”难得很。那末,怎么才能做到全社会各方配合呢?笔者认为:首先是贯彻《条例》的主管单位要尽职、尽职、再尽职。所谓主管单位要尽职,就是民防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区域民防工作办事机构的重任,要依据《条例》赋予的“负责区域民防工作综合协调和相关组织管理工作,主管本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按照市委领导提出的“改革勇攀第一峰,竞争勇夺第一名,工作勇创第一流”的要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着眼当前、规划未来,理直气壮地依法抓好区域民防综合协调以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做好人民防空工作,要在推进这些工作中,解决好当前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单位工程维修难、基层开展抗灾救灾演练难等问题。要在解决这些问题中不断探索新的路子,拿出新的措施,采取新的办法,力求新的突破,在推进《条例》的深入贯彻落实中切实发挥主渠道和中坚作用。其次是社会各部门在贯彻《条例》中要做到配合、配合、再配合。所谓社会各部门要配合,就是要根据《条例》赋予社会各部门负责、参与、配合民防工作的职能,进一步高标准、高质量地抓好各自的相关民防工作,要自觉消除“贯彻《条例》是民防部门一家事”等模糊思想认识,做到参与不讲条件,支持满腔热忱,配合不遗余力,要在全社会形成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齐抓共管民防工作的格局。第三是全区基层单位在贯彻落实《条例》的内容方面要拓展、拓展、再拓展。当前最重要的是把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上海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结合起来,因为这些决定、办法和市总体预案,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上海市政府、上海警备区,上海市民防办根据《人防法》和《条例》的规定精神和市场经济的特点,于近期制定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这些规定和文件,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贯彻落实好这些规定和文件,对于深入贯彻《条例》精神,进一步推进区域民防工程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建设,进一步做好区域减灾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单位在贯彻这些规定和文件中,应从执法的高度,切实把这些规定和文件学习好、落实好。如果上述三个环节的工作都能做到落实了,笔者相信,我区深入贯彻《条例》一定能出现新气象,结出丰硕果。


    思考之三:必须强化民防执法检查工作,切实维护好民防法规的严肃性。


  众所周知,民防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都很强,涉及面又很广的系统工程,在没有战争和重大灾害发生的和平和太平时期,特别是在当前人们市场观念在不断增强的情况下,民防工作往往很容易被人们所忽视,如果不加强执法检查,民防工作就很难落到实处。为此,在深入贯彻落实《条例》中必须要强化执法检查。一要加强民防内部的执法检查队伍建设,这是开展民防工作执法检查的基础。民防部门要在明确执法检查人员的基础上,认真组织执法检查人员学习《人防法》和《条例》等相关法律知识,熟悉执法程序、掌握执法政策,提高执法检查水平,以自身的高素质,适应工作的高要求,保证工作的高质量。二要组织民防执法人员深入基层,加强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对不作为的单位要主动上门,动之以情、晓知以理、加强指导,限期改正。对履教不改的,要敢于碰硬,依法查处,决不手软。三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要建议人大领导定期听取区域民防工作的汇报,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民防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好的典型,要通过新闻媒体给予宣扬,对差的单位,该“曝光”的要坚决“曝光”,以此来促进民防执法工作。四是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民防执法检查的领导。建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民防执法检查作为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和打造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给予重视,给予支持,确保区域民防工作顺利开展,促进整个区域民防建设的全面发展。
  总之,深入贯彻《条例》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做的工作还很多,本文阐述的深入贯彻《条例》观点纯属一孔之见,希望同仁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拿出高见,给予完美、补充,以进一步把《条例》精神贯彻好、落实好,进一步提高区域民防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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