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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拆除公用民防工程或者国家投资修建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拆除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建或补偿: 1、拆除等级民防工程:按照原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和等级要求补建;经认定无法补建的,按35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市民防办缴纳拆除补偿费; 2、拆除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非等级民防工程:按照等级不低于最低等级和补建面积不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二的标准补建;经认定无法补建的,按2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市民防办缴纳拆除补偿费; 3、拆除砖和混凝土结构的非等级民防工程:按照等级不低于最低等级和补建面积不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一的标准补建;经认定无法补建的,按115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市民防办缴纳拆除补偿费。 拆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民防工程的,拆除单位与该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协商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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