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防护防化设备的监管,贯彻落实市民防办领导的整顿治理工作要求,市民防监督管理处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了过滤吸收器的抽样送检工作,现将发现有不合格产品出现的情况公告如下: 经全国人防工程防化研究试验中心检测,下列产品气密性和DMMP防护剂量二项检测项目的检验结果不合格。
生产厂家 | 产品名称 | 产品型号 | 产品编号 | 抽样时间 | 检验结论 | 上海常灵过滤器有限公司 | 过滤吸收器 | SR76-500 | 80712113 | 2008年3月27日 | 不合格 | 上海常灵过滤器有限公司 | 过滤吸收器 | SR78-1000 | 90803159 | 2008年3月27日 | 不合格 | 上海地空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 过滤吸收器 | SR76-500 | 080301 | 2008年3月26日 | 不合格 | 上海地空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 过滤吸收器 | SR78-1000 | 080313 | 2008年3月26日 | 不合格 |
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实施整改。特此告知各民防工程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加强对产品采购和进场环节的管理,以确保购买和使用合格的定点企业产品。
责令上述两家定点企业立即停止不合格型号产品的销售,并在企业管理、生产工艺、质量检验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责令其按照《过滤吸收器产品质量终身负责承诺书》的承诺,立即自查自纠,厉行整改;未经再次抽样送检复验合格,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自2008年8月1日起,要求定点生产企业采用定制的格式合同;在沪销售的民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必须在产品的醒目位置,打上与该产品对应的钢印编号,钢印编号应明确生产企业、产品类型、出厂日期等。无钢印编号的民防工程防化设备产品,不得在沪销售。 特此公告。 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处 2008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