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新增一项主要行政执法事项——“对擅自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处罚”。有关情况已于2008年7月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自2008年2月15日起,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各区县民防办公室以及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处将依法实施该项行政执法事项。 我办原有的5类19项主要行政执法事项已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执法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沪府法〔2006〕52号)发布。经此次调整,我办现有5类20项主要行政执法事项如下: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民防工程拆除审批 2、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3、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减免审核 三、行政处罚事项 1、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少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处罚 2、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纳、少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处罚 3、对侵占民防工程的处罚 4、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民防工程的处罚 5、对范围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改建民防工程、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6、对拆除民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7、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8、对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的处罚 9、对违反规定未向市民防办报送竣工档案的处罚 10、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道、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11、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12、对擅自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处罚 四、行政征收(用)事项 1、民防工程建设费征收 2、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征收 3、民防工程使用费征收 五、其他执法事项 1、民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 特此公告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