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个不足 (一)不足之一: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落实,行政执法力度不大。 在机构上,目前有些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政府的二级局,部分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是经贸部门的内设科室,且很多县尚未建局,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执法受限,力度不大。 在人员配备上,大多县级危化品安全监管人员不专职、不专业,身兼多职,既要应对上级政府、部门和领导的其它任务,又要完成自身的工作,常常不得不利用节假日及晚上时间,加班加点。尤其是不专业,使危化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众多危化品的性质、扑救方法等缺乏基础知识,在安全检查,尤其是事故应急处理时,不知所措。在泄漏、爆炸、中毒等事故现场,不知如何扑救,不知如何防护,不知如何处理残留物。因此,加强对危化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为他们提供工具书、防护装备是十分必要的。 (二)不足之二:中介评价机构不足,且疏于管理,安监部门处境尴尬。 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的前置条件,《危险化学晶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均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以龙泉市(县级市)为例,目前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147家,使用单位上千家,却没有一家评价机构。全丽水市9个区、县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约1500家,使用单位上万家,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只一家,而且是临时机构,只能对乙种危化品经营企业进行安全评价,不能对甲种危化品经营企业和生产、储存企业进行安全评价。浙江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更是无数,但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只有8家。如此众多的生产、储存、经营企业要在短期内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价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在安全评价上便出现了如下问题: 一是机构挂靠或委托代办。临时评价机构挂靠评价机构或接受评价机构委托开展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评价。 二是评价服务费高且混乱。目前,我国尚没有一个法定的收费标准,其价格虽然是双方的协议价,但占据支配地位的评价机构几乎是一口价,且收费行为不规范。 三是评价工作不到位。评价人员走马观花,对企业的生产、储存、经营条件不作深入的分析和客观的评价,出具的评价报告千篇一律,报告内容空洞、流于形式,整改意见不落实。评价只是应对法规的程序要求,却达不到法规要求的目的。 四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境尴尬。由于要评价的单位多,能评价的机构少,因此,被评价对象便处于劣势,而承担了政府强制行为的中介机构便处于优势,并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安全监管部门还要为这种市场态势推波助澜,因为法规已将安全评价确定为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前置条件,安全监管部门就要依法行政,强制企业完成自身安全条件的评价工作。因此,一些评价对象纷纷向纪委、监察、物价等部门反映情况。在企业安全评价这个环节中,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中介机构赚钱,遭骂遭调查的却是安全监管部门,使安全监管部门处境十分尴尬。 二、三个盲点 (一)盲点之一: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 作为城市燃气的液态石油气体,1991年国家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发布10号令,将其列入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范围,由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共同负责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997年建设部第62号令规定燃气供应企业要进行资质审查,因此,城市燃气行业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是城建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条例》第七十一条也加以限制。但事实上,城建部门在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上存在着一些不足。以龙泉市为例,石油液化气站3个,销售网点83个,分布全市城乡,安全管理上存在如下问题: 1.城建部门在资质审查时,对经营单位的经营、储存条件缺少必要的安全评价,对销售网点从业人员缺少必要的安全资格培训,没有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2.销售网点设置在商业区或居住人员稠密区,没有安全距离。有的网点甚至与餐饮小店毗邻,房屋结构达不到消防要求,安全隐患随处可见。 3.短途零散运输缺乏安全管理。运输工具大多是农用车、拖拉机和人力车,这种运输工具不但没有资质认定,而且驾驶员、装卸员、搬运员也没有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液化石油气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属甲类易燃液体,闪点在28℃以下,储存区储量达到10吨就构成重大危险源。其危险性比汽油还要大得多。因此,对其在销售环节上实行许可制度,抬高准入门坎是十分必要的。1997年浙江省政府颁布《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液化气运输、储存、灌装和供应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商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并已在实际管理中实施。这类似于现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是,现有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没有将作为城市燃气的液化石油气纳入经营许可证管理范围,是不利于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因此,笔者建议从《条例》开始,有关法规、规章对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加以修订和补充,加强对其在各环节上的监管力度。 (二)盲点二:农药安全管理 农药属于有毒物品,在销售环节上的特点是点多、面广、销量少、品种单一。龙泉市分布在乡镇级的农药经销点79家,分散在村级与副食品、日用杂货、化肥混杂销售的农药经销点更不计其数。从安全角度看,这些经销点缺少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缺少相适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缺少规章制度。经营储存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安全管理混乱无序。 《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因此,对农药实行安全管理,对经营农药实行许可制度毋庸置疑。但是,由于涉及到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迟迟没有实行,成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盲点之一。 如何既能加强农药安全管理,又不影响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呢?这是安全监管部门和农业部门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笔者认为,关键是经营许可证核发过程中的收费问题。如果按规定程序办理一本经营许可证,所需的安全评价费、培训费、办证费、各种管理制度制订费以及参加培训的食宿费等等,不下两千元,且经营许可证每年还需年审费、3年还需重新换证。而乡镇级农药、化肥小店一年不过赚三四千元,除去化肥,单项农药销售年利润不到两千元。因此,对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关键要解决各种收费标准问题,要一切从农民利益出发,从发展农业生产出发,在保证农药安全管理的前提下,核发经营许可证收费要少,手续要从简,不然将会引起较大社会问题。 (三)盲点之三: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但是,该条款所提及的相配套的法规还没有出台,大量的基础工作也没有跟上。因此,要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实行许可制度,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就目前状况来看,尚不具备可操作条件。 但是,在现实中,却迫切需要有一整套完整的法规、标准,迫切需要一套可操作性强的管理方法。目前在GB 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上公布的危险化学品4500余种,这些物品广泛使用于医疗卫生、城市建设、工程工地、交通运输、科研教育等各个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数不胜数,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十分复杂。在使用环节上,燃烧、爆炸、中毒、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且比在经营环节上多得多。如油漆,在商店里由于包装物密封完整,不易发生事故,而在使用场所,其燃烧、中毒事故却时有发生。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加强危险化学品在使用环节上的安全管理显得更为迫切和必要。但目前只是对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实行安全管理,而大量使用其他危险化学晶的安全管理却处于空白。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一套有关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实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许可制度。 相信,随着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的深入,危化品安全管理将渐趋完善和规范。 摘自《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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