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民防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减免审核 3.1 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情形包括: (1)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 (2)按照规定应当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3)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流砂、暗河,或者基岩埋置深度较浅,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建设用地周围的房屋或者地下管线密集,结建民防工程无法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3.2 对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如何办理民防结建审批手续? 对于符合《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情形的建设项目,或地上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民防结建审批部门提出缴费申请,经批准后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足额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3.3 民防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根据沪价房(1996)179号文规定的,民防工程建设费按民用建筑地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征收。 3.4 缴费项目民防工程建设费金额如何进行核定? 建设项目应缴的民防工程建设费金额是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依据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地上总建筑面积审核确定的。 对于部分配建部分缴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工程建设费金额应按以下公式审核确定: 民防工程建设费金额=(项目应建结建民防工程面积一项目实建结建民防工程面积)/项目应建结建民防工程面积×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60元; 对于部分配建部分缴费的建设项目,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也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重新核定该建设项目应配建的结建民防工程面积。 3.5 民防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要求有哪些? 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标准应严格按照沪价房(1996)179号文的规定执行,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证阶段一次足额征收,不得分期征收。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不得擅自降低和提高民防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凡1996年7月1日以后核准缴费的建设项目,一律按照地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收取。 对于少数在1996年7月1日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补缴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建设项目(“烂尾楼”续建项目),也应按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执行。 收取的民防工程建设费应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市民防办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民防工程建设和地下公共基础设施兼顾防空需要的建设。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民防工程建设费。 3.6 哪些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 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住房等,予以减半收取; (2)新建的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 (4)因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其他民用建筑。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其他民用建筑”包括下列情形: (l)街道(乡镇)社区文化中心,予以免收; (2)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予以免收; (3)遗留的、尚未完成的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项目,按其拆除危棚简屋建筑面积的两倍予以免收。 3.7 危旧住房翻新改造项目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的条件是什么?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三款规定,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建设项目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此类建设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该项目建设地点和危旧住房登记的地点一致; (2)必须有政府房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旧住房证明; (3)翻新改造的面积和原危旧住房的面积相等。 3.8 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审批有哪些程序? 对同时符合缴纳和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向民防管理部门提出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的申请。 对区、县民防办受理的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的申请,经区、县民防办初审后,报市民防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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