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这为上海市的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以及信号发放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标志着本市防空警报管理工作进一步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必将推动本市防空警报管理工作的稳步发展。 一、关于起草背景和经过 制定实施警报规章,是贯彻人防法律法规,推进人防应急准备和民防依法行政的需要。对防空警报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都作出了规定。《人民防空法》明确了防空警报的建设任务,原则规定了防空警报的建设规划、维护管理以及信号发放等内容。《上海市民防条例》在《人民防空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防空警报的规划编制、拆除管理、信号发放及其保障要求等进行了相对细化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为此,2002年,市民防办与上海警备区司令部联合印发了《上海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对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使用维护、信号发放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但该文件层次相对较低,其中规范的许多措施虽行之有效,但不能满足合法性要求,有些需要修订完善,有些比较成熟的规范需要修订成规章来提高层次。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政府规章予以规范,以满足民防依法行政的需要。 《办法》的制定出台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研究起草阶段。2005年,市民防办将制定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列入市政府法制办2006年规章调研项目。二是草案形成阶段。按照市委3号文件,即《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人防办、南京军区关于加快人防应急准备的要求,市民防办将制定防空警报设施管理政府规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法制处牵头,会同指通处、信息中心对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和信号发放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起草了《上海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和信号发放办法》(草案),数易其稿,并征求了十九个区、县民防办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三是审核审议阶段。《办法》草案报市政府法制办后,法制处和市政府法制办城建法规处保持了积极的沟通,对机动(车载)防空警报设施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研究,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市政府法制办于2007年7月2日在“中国上海”网站上将草案内容予以公告征求社会意见。期间,市政府法制办书面征求了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同信息委)、市文广局、市规划局、市人大法工委、市经委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结合区、县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法制处和城建法规处对草案内容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并于2007年12月24日顺利通过市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审核。 二、关于《办法》明确的几个重要问题 1、调整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模式。《办法》将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由“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承担”调整为由“市和区、县民防办按照职责范围组织实施”。市和区、县民防办具体负责落实防空警报设施维护人员、巡查防空警报设施维护情况、采取防空警报设施防护措施。区、县民防办还负责防空警报设施日常保养和零部件更新的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设置点所在单位履行协助和配合义务。这大大减轻了警报设置点单位的责任,也更有利于保证防空警报设施的战备效能,有利于促进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见《办法》第十二条) 2、建立警报试鸣制度。《办法》规定,将每年的“全民国防教育日”作为本市的警报试鸣日。前几年本市的防空警报试鸣,都是在8月13日(淞沪会战日)组织实施。但综合考虑,《办法(草案)》最终将法定的“全民国防教育日(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作为为本市防空警报试鸣日,这既突出显示了防空警报试鸣和国防教育密不可分的联系,也为全民参与国防教育活动提供了一个大众化、社会化的载体,可以更好体现本市国防教育全民性、全社会性的特点。《办法》还将警报试鸣常规化,规定每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市民防办应当会同市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政府在确定的区域内具体实施防空警报试鸣工作。(见《办法》第十六条) 3、明确警报信号、信息的发放、发布权。《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都未对警报信号、信息的发放、发布权作出规定。但警报信号、信息的发放、发布覆盖面广,影响范围大,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应该规范其发放权限。对此,《办法》规定因防空警报试鸣等原因需要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由市政府决定。(见《办法》第十四条) 4、拓展防空警报信息发放手段。《办法》在拓展警报信息发放手段方面充分发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的作用,规定市和区、县民防办在防空警报信号发放的决定作出后,应当组织实施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并通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相关单位协同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为进一步规范其发放的具体事宜,办法授权由市民防办会同市通信管理部门和市文广影视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见《办法》第十五条) 5、明确委托行政执法依据。目前,市民防办的防空警报执法力量薄弱,没有专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检查工作。借鉴民防工程委托行政执法的实践经验,在规章中明确防空警报的委托行政执法,有利于市民防办充分整合利用现有的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对此,《办法》明确关于防空警报的行政处罚,市民防办可以委托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处实施,为市民防办委托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见《办法》第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