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对防护设备生产的监督管理,现就本市人防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在国家人防办发证的许可范围内打算增加生产品种的企业按下列办事流程办理: 1、由生产企业提出增加生产品种的试生产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材料要求见附件; 2、我办对企业现场进行检查; 3、同意申请的,企业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每一品种不少于10樘,并将试生产的产品送具备资质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4、全部质检合格后,同意企业生产及销售申请的防护设备产品,并在本市防护设备产品名录中予以公布。 二、不在国家人防办发证许可范围内的生产品种增项应获得国家人防办批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