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的脆弱性在5月历经一周三次的暴雨后暴露无遗。而当我们翻阅历史的时候,2009年6月30日的武汉暴雨、2007年7月18日的济南暴雨、2007年7月10日的北京暴雨等赫然被记录着,严重积水、汽车抛锚甚至被淹没,见证了城市内涝的“悲剧”。那么,我们的城市到底应该怎样避免或减轻类似的暴雨灾害呢? 中国城市的集体悲剧 广州市三防总指挥部指挥、市水务局副局长欧阳明认为,造成本次广州城市内涝的原因有二,一是雨量太大,二是排水系统防洪排涝标准偏低。 中山大学教授梁必骐表示,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州城区不断扩大,公路也一再拓宽,原有的大量农田、菜地等绿色地块日益被现代建筑以及水泥地和柏油路所取代。而一些排水系统的设计相对保守,暴雨一来,雨水无法及时渗透地下,排泄不畅,城市怎能不涝?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所副所长倪阳华教授指出,以前的城市建设,缺乏长远的规划。改革开放时期,城市快速增容,地面变化了,地下的系统却很难彻底推翻了重来。在庞大的地下管网中,只要其中一个地方出问题,就会出现一系列连锁反应。对于几十年前的城市容量设计的标准来说,随着城市容量的增长,排水系统已不堪重负。 问题的焦点集中在了城市地上、地下规划上。而这却是中国城市发展中出现的 “通病”。 如何未雨绸缪,让我们的城市避免或减轻类似暴雨带来的灾害呢?气象、城市规划等多部门正在着手寻找医治水患的最佳“药方”。 各路专家的治涝方子 梁必骐提出,在城市建设中,不仅需要良好的排水泄洪系统工程,更要保护好城市绿地,切忌将大片绿地改建成水泥广场。 原中央气象台台长李小泉的建议和梁必骐不谋而合。他强调,不能因为城市开发的逐利心理而牺牲公园、绿地、水体这些公用设施,这是城市防汛的必需品。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工程规划设计所所长谢映霞强调,应对城市内涝需要有比较完善的排水系统,地下管网的建设要有适宜的标准。不仅管道建设要跟上,控制设施例如泵站、阀门等建设也要跟上。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农资环保工委副主任朱哲生则表示,相关部门应考虑在未来城市规划中的气象因素,气象部门可充分考虑各城市可能出现的气象灾害和极端气候事件,结合城市雷电、暴雨、大雾、冰雹等灾害的空间分布情况,为城市环境规划设计提供技术指导。 中国气象局公开发布的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等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专家指出,我们不可能将整个城市的建设都推翻,重新设计、重新建设,但我们可以找准城市内涝的多发地,进行局部改造或重新建设;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排水管道都重新布设,但是我们可以提高新建城市的排涝标准;我们不可能将已建成的、影响城市安全运行的高楼大厦都“付之一炬”,但我们可以放慢我们的步伐,重新审视城市应如何发展,还城市以绿地;我们不可能重新规划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但是我们可以好好规划新建城市和正在雄起的城市,而在建设中应当也必须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实际上,各大城市都陆续加大了城区排水系统建设力度,从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易涝点情况,但让城市内涝消失,绝对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我们能做的是提前规划,重视平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之间的关系。 灾害呼唤巨灾保险制度 5月6日至7日,发生在广东的暴雨天气,使得广东保险业截至5月11日,共接到与暴雨灾害相关的保险报案两万余件,初步估计损失达4.27亿元。其中,涉及车险报案数18240件,初步估计损失达1.7亿元。 这同样是城市水患带来的灾害。 城市规划对于应对城市水患固然重要,但谁又能保证我们的城市规划可以做到滴水不漏呢?那么,一旦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袭击城市,我们该如何在事后进行弥补呢? 此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再一次被民众所呼唤。 事实上,从汶川大地震到玉树地震,从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到西南地区干旱,无不在促进巨灾保险制度的出炉,但截至目前,我国仍未正式推出巨灾保险方案。 不过,据报道,酝酿多年的巨灾保险初步方案已经征询业内意见,保监会准备在6月份将方案递交国务院。 一般而言,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冰雪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 广东金融学院副教授李喜梅在其发表于《山东社会科学》之上的论文《中国巨灾保险制度探讨》中提出,我国长期以来,基本是靠财政和社会捐助来解决重大灾害发生后人们的生活保障问题,这不仅给各级财政带来了很大的负担,也使巨灾发生后缺乏有效的补偿机制,增加了灾后重建和恢复的困难。 我国自然灾害频发、重发,不得不让我们将目光聚集在 “巨灾保险制度”上,国外很多国家在这些方面也为我们提供了借鉴的丰富经验。 政府投入和参与不可缺失 国外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大致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政府包办,国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开办巨灾法定保险,由政府管理,而商业保险公司只负责代售保险单。第二种是商业运作,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保障,政府不作强制规定。第三种是政企联手。 无论哪种方式,政府都占据主导地位。 就我国而言,该建立怎样的巨灾保险制度,该参考哪些因素,很多专家都有着自己的观点。 江西师范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肖雯副教授在其发表于 《金融与经济》上的论文 《对构建我国巨灾保险损失补偿体系的思考》中提出了我国应对巨灾风险的措施,比如需要建立一个能够及时、准确反映各地区人口财产状况的居民数据信息系统;以国家的名义建立基本巨灾保险基金;用商业化的方式开展商业巨灾保险;完善资本市场,发行巨灾债券等。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国家应该是巨灾风险的最后承担者,否则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不了那么大的风险。中国应当建立国家主导的巨灾保险体系,建议成立由政府完全控股的巨灾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在其中作为经办或者管理机构。 既然是自然灾害多会涉及气象部门,中国气象局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着这样的建议:做好分灾种的巨灾风险隐患排查、风险区划和风险评估工作;除了灾后损失补偿外,巨灾保险机制还应考虑灾前、灾中的相关情况,通过对巨灾风险实行动态监控,提升投保人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对客户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灾前的气象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要在巨灾保险制度中有所体现。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时机已基本成熟,希望能够循序渐进,有力、有序地推进该项制度的建立。彼时,我们应该能够在事后让受灾群众获得经济或其他补偿,减少损失。 摘自《中国气象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