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本市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沪府办发[2010]46号)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操作规程(试行)》(沪审改办发[201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和各区(县)建设交通委指定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牵头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转送的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项目。 二、市安质监总站一门式受理并转送的项目流转流程 (一)由市民防办审批的项目 1、服务申请 市民防办行政受理总窗口(以下简称总窗口)收到市安质监总站转送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通知》(附件1)和相关专业验收申请表后,应向市安质监总站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确认单》(附件2),并于当日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通知》和竣工验收相关申请表转送给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民防安质监站),将竣工验收备案相关申请表留存。 2、现场踏勘 (1)确定踏勘时间。市民防安质监站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通知》和竣工验收相关申请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回复单》(附件3),明确现场踏勘要求和建议安排时间,由总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回复单》转送市安质监总站。 (2)现场踏勘。总窗口收到市安质监总站出具的《现场踏勘通知书存根》(附件4)后,当日转送给市民防安质监站。市民防安质监站应按照《现场踏勘通知书存根》中确定的时间对民防工程进行现场踏勘,查验竣工验收资料、工程实施情况是否符合民防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对符合竣工验收申请条件的,市民防安质监站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申请材料收件凭证》(附件5)。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市民防安质监站应在现场踏勘完成之日起1个工作日,一次性向总窗口反馈《现场踏勘不符事项意见书》(附件6)和《竣工验收资料及条件补正材料明细表》(附件7),说明整改要求,由总窗口转送给市安质监总站。 3、申请受理 市民防安质监站应当自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申请材料收件凭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的意见通过《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附件8)反馈总窗口,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正式受理。总窗口收到《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制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附件9)送达市安质监总站。 市民防安质监站审查申请材料后,认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总窗口反馈《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以及申请材料,总窗口收到《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制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送达市安质监总站。 总窗口收到补正材料后应立即将竣工验收相关材料转送给市民防安质监站,市民防安质监站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结果信息通过《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反馈总窗口,由总窗口对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后制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送达市安质监总站。 总窗口在反馈补正材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后3个工作日没有收到补正材料,作退件处理。 4、现场验收 总窗口收到市安质监总站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受理通知书》(附件10)后,当日转送给市民防安质监站。市民防安质监站应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出具《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验收意见反馈表》(附件11)和《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连同《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下简称《竣工验收报告》)一并转送给总窗口。 5、竣工验收意见反馈 总窗口收到市民防安质监站转送的《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验收意见反馈表》、《监督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对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制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验收意见反馈表》(附件12)和《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附件13)送达市安质监总站,并将《备案证书》传真给区(县)民防办。 (二)由区(县)民防办审批的项目 1、服务申请 总窗口收到市安质监总站转送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通知》和相关专业验收申请表后,应向市安质监总站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确认单》,并于当日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通知》和竣工验收相关申请表转送给市民防安质监站,将竣工验收备案相关申请表转送给区(县)民防办。 2、现场踏勘 (1)确定踏勘时间。市民防安质监站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通知》和相关专业验收申请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回复单》,明确现场踏勘要求和建议安排时间,由总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回复单》转送给市安质监总站。 (2)现场踏勘。总窗口收到市安质监总站出具的《现场踏勘通知书存根》后,当日转送给市民防安质监站。市民防安质监站应按照《现场踏勘通知书存根》中确定的时间对民防工程进行现场踏勘,查验竣工验收资料、工程实施情况是否符合民防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市民防安质监站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市民防安质监站应在现场踏勘完成之日起1个工作日,一次性向总窗口反馈《现场踏勘不符事项意见书》和《竣工验收资料及条件补正材料明细表》,说明整改要求,由总窗口转送给市安质监总站。 3、申请受理 市民防安质监站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的意见通过《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反馈总窗口,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正式受理。总窗口收到《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后,应于当日将结果信息传真给区(县)民防办,区(县)民防办在1个工作日内对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制作《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传真给总窗口,由总窗口制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送达市安质监总站。 市民防安质监站审查申请材料后,认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总窗口反馈《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以及申请材料,总窗口应于当日将《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传真给区(县)民防办,区(县)民防办在1个工作日内对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制作《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送达总窗口,总窗口于当日制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送达市安质监总站。 总窗口收到补正材料后应于当日将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和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材料分别转送给市民防安质监站和区(县)民防办,市民防安质监站和区(县)民防办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结果信息通过《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送达总窗口,由总窗口制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送达市安质监总站。 总窗口在反馈补正材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后3个工作日没有收到补正材料,作退件处理。 4、现场验收 总窗口收到市安质监总站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受理通知书》后,当日转送给市民防安质监站。市民防安质监站应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出具《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验收意见反馈表》和《监督报告》,连同《竣工验收报告》一并送达总窗口。总窗口应于当日将《监督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送达区(县)民防办。 5、竣工验收意见反馈 区(县)民防办收到《监督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制作《备案证书》送达总窗口,总窗口收到《备案证书》后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验收意见反馈表》,与《备案证书》一起送达市安质监总站。 三、区(县)牵头部门一门式受理并转送的项目流转流程 1、服务申请 区(县)民防办收到区(县)牵头部门转送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通知》和相关专业验收申请表后,应向区(县)牵头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确认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通知》和竣工验收相关申请表转送给总窗口,将竣工验收备案相关申请表留存。总窗口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通知》和竣工验收相关申请表后应于当日转送给市民防安质监站。 2、现场踏勘 (1)确定踏勘时间。市民防安质监站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通知》和相关专业验收申请表后,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回复单》,明确现场踏勘要求和建议安排时间,由总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回复单》转送给区(县)民防办,区(县)民防办应于当日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回复单》转送给区(县)牵头部门。 (2)现场踏勘。区(县)民防办收到区(县)牵头部门出具的《现场踏勘通知书存根》后,当日传真给总窗口,总窗口应于当日转送给市民防安质监站。市民防安质监站应按照《现场踏勘通知书存根》中确定的时间对民防工程进行现场踏勘,查验竣工验收资料、工程实施情况是否符合民防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市民防安质监站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市民防安质监站应在现场踏勘完成之日起1个工作日,一次性向总窗口反馈《现场踏勘不符事项意见书》和《竣工验收资料及条件补正材料明细表》,说明整改要求,总窗口应于当日传真给区(县)民防办,由区(县)民防办转送给区(县)牵头部门。 3、申请受理 市民防安质监站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的意见通过《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反馈总窗口,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正式受理。总窗口收到《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后,应于当日将结果信息传真给区(县)民防办,区(县)民防办在1个工作日内对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制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送达区(县)牵头部门。 市民防安质监站审查申请材料后,认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总窗口反馈《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以及申请材料,总窗口收到《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后,应于当日将结果信息传真给区(县)民防办,区(县)民防办在1个工作日内对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制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送达区(县)牵头部门。 区(县)民防办收到补正材料后应于当日将竣工验收相关材料转送给总窗口,由总窗口转送给市民防安质监站,市民防安质监站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结果信息通过《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反馈总窗口,由总窗口传真给区(县)民防办。区(县)民防办应于当日制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送达区(县)牵头部门。 区(县)民防办在反馈补正材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后3个工作日没有收到补正材料,作退件处理。 4、现场验收 区(县)民防办收到区(县)牵头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受理通知书》后,当日传真给总窗口,由总窗口转送给市民防安质监站。市民防安质监站应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出具《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验收意见反馈表》和《监督报告》,连同《竣工验收报告》一并转送给总窗口。总窗口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验收意见反馈表》、《监督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送达区(县)民防办。 5、竣工验收意见反馈 区(县)民防办收到总窗口转送的《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验收意见反馈表》、《监督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在1个工作日对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制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验收意见反馈表》和《备案证书》送达区(县)牵头部门。 四、管委会一门式受理并转送的项目流转流程 1、服务申请 管委会应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接收回执》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总窗口转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通知》和相关专业验收申请表,将竣工验收备案相关申请表留存。 总窗口收到管委会转送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通知》和相关专业验收申请表后,应向管委会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确认单》,并于当日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通知》和竣工验收相关申请表转送给市民防安质监站。 2、现场踏勘 (1)确定踏勘时间。市民防安质监站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通知》和相关专业验收申请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回复单》,明确现场踏勘要求和建议安排时间,由总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回复单》送达管委会。 (2)现场踏勘。总窗口收到管委会出具的《现场踏勘通知书存根》后,立即转送给市民防安质监站。市民防安质监站应按照《现场踏勘通知书存根》中确定的时间对民防工程进行现场踏勘,查验竣工验收资料、工程实施情况是否符合民防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市民防安质监站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市民防安质监站应在现场踏勘完成之日起1个工作日,一次性向总窗口反馈《现场踏勘不符事项意见书》和《竣工验收资料及条件补正材料明细表》,说明整改要求,由总窗口转送给管委会。 3、申请受理 市民防安质监站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的意见通过《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反馈总窗口,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正式受理。总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送达管委会。 市民防安质监站审查申请材料后,认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总窗口反馈《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以及申请材料,总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送达管委会。 总窗口收到补正材料后应于当日将竣工验收相关材料转送给市民防安质监站,市民防安质监站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结果信息通过《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反馈总窗口,由总窗口制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送达管委会。 总窗口在反馈补正材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后3个工作日没有收到补正材料,作退件处理。 4、现场验收 总窗口收到管委会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受理通知书》后,当日转送给市民防安质监站。市民防安质监站应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出具《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验收意见反馈表》和《监督报告》,连同《竣工验收报告》一并转送给总窗口。总窗口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验收意见反馈表》,和《监督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一起送达管委会。 5、竣工验收意见反馈 管委会收到总窗口转送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验收意见反馈表》、《监督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在1个工作日对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备案证书》,并将《备案证书》传真给区(县)民防办。 五、对未通过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市民防安质监站不得出具《监督报告》,总窗口、区(县)民防办、管委会不得出具《备案证书》。建设单位按照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原因和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直接向总窗口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试运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试运行、试生产期满后,应当直接向总窗口申请验收或者复验。 六、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通知 附件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确认单 附件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回复单 附件4:现场踏勘通知书存根 附件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附件6:现场踏勘不符事项意见书 附件7:竣工验收资料及条件补正材料明细表 附件8: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 附件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结果信息抄告单 附件1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受理通知书 附件11: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验收意见反馈表 附件1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验收意见反馈表 附件13: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附件14:竣工验收并联服务民防专业现场踏勘标准化要求 附件15:流程图 |